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川公发〔2013〕123号各市(州)公安局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、交通运输局、商务局、工商行政管理局、质量技术监督局:为贯彻落实公安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交通运输部、商务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《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》(公交管〔2013〕387号)精神,切实开展好全省机动车